二、(一)宗教的主要特質
依上述想法的方式,現在我們可以用抽象且一般的用語,指出宗教的主要特質。下面所列出的這幾項,並不意味著是全面適用的釋義,然而就像列舉出宗教裡往往可以發現的特性和功能一樣,也被認為的確如此。這些是:
(a)相信一個力量(或數個力量),它超越正常感官知覺而且可能包括一整個設定的順序;
(b)相信這樣的力量不僅影響自然世界和社會秩序,而且直接運作它,甚至是在之前就創造它;
(c)相信過去某一段時間,超自然直接干預人類事務的發生;
(d)超自然力量被認為曾經掌管人類歷史與命運:當這些力量被擬人化時,通常被認為具有明確的目的;
(e)相信人類此生和來世(或生命)的命運,取決於與這些超然力量建立的關係;
(f)通常(但不是必然)相信:雖然超自然力量可能以武斷的方式影響一個人的命運;但這個人也可能,藉由中規中矩的行為,影響他此生或來生的經驗,或兩者皆影響;
(g)有針對個人的規定行動、集體的或代表人出席的活動──也就是,儀式;
(h)撫慰的成分持續存在(甚至在進步的宗教裡),個人或團體向超自然來源祈求特殊協助時,會用一些元素來做舒緩的動作;
(i)奉獻、感激、尊敬或服從的表達方式,是由信徒想出來的,或在某些情況下,通常是在信仰的超自然力量象徵物面前,需要信徒這麼做;
(j)將確認為超自然有關的特定語言、物件、地點、建築、時令神聖化,並崇敬之;
(k)有例行的儀式或展示活動,有對虔誠、慶祝、禁食、集體苦修、朝聖的表示,對於神祇、先知或聖師的世俗生活也有重現、紀念或事件的回顧活動;
(l)進行崇拜與講述教義的場合能讓支持者產生社群意識,並能製造善意、友好、共同身分的關係;
(m)通常有一套約束信徒的道德規定,儘管這些規定關照的領域不一:也許偏重法律和儀式,也許更多的是強調遵守一些不那麼明確、具有高道德的靈性層面;
(n)對目標要嚴肅、對承諾要持久、奉獻是一輩子的事,這些都是規範性的要求;
(o)信徒依其表現而累積的功過,會伴隨道德經濟(moral economy)上的獎懲。行為與後果的確實連結也許是自動生成,也許根據信仰被賦予的原因,讓個人的罪過能夠藉由奉獻與儀式的行為,或通過告解與悔罪,或經由超自然代理者的特殊介入而消除;
(p)有宗教執事的特殊階層,他們是聖物、經典、場所的管理者,也是教義、儀式與輔導牧師的專家;
(q)這類專家的服務通常都有付費,給付來源可能是謝禮、特定集會的報酬,或職務津貼;
(r)專家致力於教義的系統化,定期主張宗教知識能提供所有問題的解答、能解釋生命的意義與目的,這些通常包括物質宇宙與人類心理的起源與運作的所謂說明;
(s)用天啟與傳統來訴諸宗教知識與制度的合法性:創新一般說成是重建;以及
(t)主張教義真理和儀式效果不受實證經驗的檢視,因為目標最終是超驗的,而信仰要求目標,亦要求達成目標的方式並無道理可循。
上述項目不可以看作是必要條件,而是可能性:他們構成的現象經常發現是符合實際經驗的。它可以視為可能性清單。
二、(二) 宗教的非必要特性
上述列舉的清單是相對抽象的概括原則,不過現實的宗教是歷史的實體,不是用邏輯建構出來的。它們包含大不相同的組織原則、行為規範、信仰的模式。在許多要點,普遍化並不容易,不過一旦拋開(通常無意識的)基督教傳統成見,許多根據基督教模式而假定為宗教必要條件的具體元素,實際上,在其他體系中並未看到。上述清單會避免指涉一位至高之神,因為這樣的概念並不適用於小乘佛教的教徒(和許多大乘佛教的教徒)、耆那教徒和道教徒。上述提到的崇拜,和基督教崇拜者相比,在佛教裡有非常不同的含意。清單沒有參考信條,這在基督教傳統中尤其重要,但在其他宗教不是那麼重要。它不提靈魂(重要性和正統基督教裡的概念相當),因為靈魂這個教義在猶太教的用法裡有些模糊,而且一些基督教團體明確否認了這個概念(例如: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和耶和華見證人──這兩個團體現在有數百萬的支持者遍佈全球,另外還有基督弟兄會以及包括米爾頓的清教徒,他們是所謂的衛道人士)。沒有任何直接的資料提到基督教發展出關於地獄的概念,因為這個項目在猶太教裡是不存在的。來生暗示單數和複數形,用以涵蓋基督教內兩種不同的概念,也就是靈魂轉世(transmigration of the soul)與肉體復活,這和佛教與印度教所講的輪迴(reincarnation)又有些許不同。簡言之,這些特定的項目對宗教的定義而言,沒有一個是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