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一個明確的宗教定義能被大部分學者所接受。」 提出這個說法的是布萊恩.羅納德.威爾遜(Bryan Ronald Wilson)以及其他人,我們偏向用以下來說明宗教的主要因素,而不是使用一個總體的定義。現在看起來是可以從五個角度來研究分析叫「宗教」的現象。而這個五個角度至今為止,全部可以在會讀寫以及不會讀寫的社會中觀察到。這個用比較的模式來看宗教現象,曾經被朱哈.潘提凱能非常仔細地提出並且實際應用,寫在他的專題論文「論述應用方法及世界觀」(芬蘭科學院,FFC No. 219,赫爾辛基,1978年)(“Oral Repertoire and World View”〔Academia Scientiarum Fennica, FFC No. 219, Helsinki 1978〕):
1. 在覺知的層面(cognitive dimension)上,宗教包括自覺的、知性的因素,像是他們的宇宙及世界觀,他們的價值系統,他們相信「超自然」存在,也就是一個或多個神或是其他「超乎正常」的人物以及力量,看著他們的命運,他們的需求,以及他們的價值觀念。宗教很典型的就是傳統經由一代傳給下一代,或是經由人們傳給人們,包括故事、神話,以及相信「靈異」。
至於它們的來源,在能讀寫以及不能讀寫的宗教之間,可以訂出一個重要的差別。但是,不能讀寫的文化中口述的古老傳說,或是「著作宗教(book religions)」中高度系統化的神學律法正典,或是宗教哲學的實體部分,都具有宗教這個層面。它常常被表達為簡化的「信條」,在有意傳道的宗教中,如基督教、伊斯蘭教,尤其是佛教,由信仰者在教會中公開聲明。
2. 情感或是情緒的層面,指的是宗教上的感覺、態度以及經驗。人通常會覺得他是依賴於某種超自然,同時也覺得與這超自然有某種聯結。一個宗教經驗是一個自然與超自然的互動狀態,是一個虔誠的人或是服從習俗的人,實現與超自然人物或力量見面,而這個超自然人物或力量支配他的宗教信仰。
3. 在宗教中動念(conative)或是行為的層面,是由行動的程度來看,是行為的一種形態。包括在此的有儀式、社團聚會,像是奉獻、祈禱、符咒以及請求。這些可以幫助一個人、一個團體或是一個社會,透過傳統的方法,跟他們的超自然人物達到某種靈性上的結合。
動念層面的另一個重要部分是與道德有關。除了儀式與祭典之外,宗教通常就意味著特定的品格行為。這個變得很明白,像是在所觀察到的特別習性上,為了達到所要維持的價值觀,能獲得宗教所保證的獎勵,還有避免違反習性時可能會有的處罰,以及避開禁忌。
4. 社會因素形成每一個宗教的基礎部分。宗教通常假設有一個團體或是社會的存在,而他們的責任就是照看追隨者的宗教觀,一起執行特定的任務,還有掌控信仰者的祭典以及品格行為。
這些社會可以大到成為一個政府,或只是小型的團體,其成員們通常一起工作,來達到其宗教所交付給他們在這個世界上或是在「非這個世界上」的共同目標。即使至今日,宗教行為仍然相當社會化而且被掌控著,要求完全服從的國教似乎大幅失去它們過去的重要性。取而代之的是強調不受意識控制(unconscious)、尚未確立的(unestablished)私人信仰,而國教的許多功能則被不太正統的宗派所取代。
5. 文化層面常常被忽略,但對每個宗教來說,它是一個極度影響的因素,也是範圍廣泛的因素。這點在時間及空間上變得非常明顯,各個宗教依賴其所處之地的生態、社會以及文化環境。
在「宗教即文化」這個主題上,語言及人種是最重要的兩個變數。應該被列入特別考量的是一個事實,那就是對許多人來說,「宗教」代表著一個「特殊的生活方式」或是「生活型態」,更勝於任何律法上的表白,或是依靠任何信條。在現今的世界,所謂「全球性宗教」,其國家、人種以及區域這些可以意識到的變數,已經變得重要起來。當人們移居到新的環境後,他們重新找到他們的宗教-社會-文化定位,就像難民跑到新的收留國環境一樣,或是從鄉村移居到市郊的環境,像是第三世界城市街頭及貧民窟的移民。
我們仔細觀察後的結論就是,「宗教」這個概念應該要剝除理論上以及西方的暗示,而不是硬讓全球現象的許多變異去接受一個它們並不適用的定義。
我們將山達基的背景及宗教教義,還有宗教儀式,做一個大致的描述,然後將我們所找出的五個宗教層面來看山達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