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教的觀點

界定、區分一個宗教與其他信仰、意識形態或是社會團體之間的差異時,需要客觀的特性,而神學傳統並沒有給予我們許多分析的資源。

基於這個目的,我們需要用整體概念並以當代為基礎,提供解釋宗教現象的科學觀點,同時謹記宗教現象是屬於個人私密的靈性經驗,因此一些其他社會科學所常用的論證未必適用。

如同著名的神學家李奧納多.博夫(Leonard Boff)和孔漢思(Hans Kung)所強調,這樣寬容的做法和宗教間彼此對話的方式會形成一種挑戰,而這在目前的社會也絕對有其必要。

正如「宗教」(源自拉丁文 re-ligare:聯合或是再結合)這個詞的定義為通過信仰,崇拜的實踐或形式而結合的群體,或可視為宗教本身。當然,這個團體必須藉由尋求「神」而結合,並以其遭遇生活難題時,會採取的態度來界定。這就是為什麼宗教歷史中,常常談到與「神」的經驗及個人與「神」的接觸。

神是個體尊嚴提升的觀念,所謂「神」的知識與認知並不是基督教所獨有,而是所有宗教的本質。這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Vatican Counsel II)的信仰自由宣言(Dignitatis Humanae)中,有關宗教信仰與聖潔的文獻裡已有所認定。

其他的宗教現象,如佛教和耆那教(Jainism),雖然沒有神這個詞的參考觀念,但相較於基督教、回教或猶太教崇拜「特定的神(particular gods)」,他們確實在形式上實踐尊重、崇敬「神性(sacred divinity)」,而更具有普遍性。

僅根據個人自身經驗、排除其他特殊性來維護宗教的單一概念,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基本教義派,違反了宗教自由最基本的檢視。

宗教其實是一種絕對的需要,與人類存在的任何一個成分一樣重要,個體所覺察的就是為了「與無限溝通」;這是支持人類的源頭,也是人類在許多宗教面所憑藉的。

就如馬克斯.穆勒(Max Muller)所堅稱的:「只認識一個宗教的人,他什麼也不知道。」這句話十分精確地表達出這個想法。涂爾幹(Durkheim)自己解釋了此現象的關鍵:「……宗教是一種普世現象,存在於所有已知的人類社會當中。……」

借用已知模式,企圖定義未知是經常可見的事。許多案例中,社會調查者卻過度使用了這個程序。面對行為、信仰或經驗準則時,濫用比較分析無疑會引向盲目;除非刪去任何其他因素與其相似性,否則無法解釋。

宗教顯然是一種根植於人性的追尋,這是因為精神個體想瞭解「無限」;這是存在個體對「無限」尚未實現的欲求所做的想望與努力。宗教其實是一種絕對的需要,與人類存在的任何一個成分一樣重要,個體所覺察的就是為了「與無限溝通」;這是支持人類的源頭,也是人類在許多宗教面所憑藉的。人類學的分析是此論點的鐵證,對學者而言,特定的宗教信條或缺乏宗教信條足以做為瞭解不同社會行為中,社會與個體準則的關鍵因素。

多方評估對瞭解像山達基這樣的宗教是相當必要的,像多位當代專家針對這個主題,就做了不同層面的探討(參閱布萊恩.威爾森:《宗派主義的社會面向》,1990,以及艾琳.巴可:《新宗教運動:瞭解社會的一種觀點》,1990)(Wilson:The Social Dimension of Sectarianism, 1990, and Eileen Barker: New Religious Movements: A Perspective to Understand Society, 1990)。 在多種可能的方式當中,我選用客觀與科學的觀點、根據下述列舉的層面進行探討:

 1. 哲學與教義層面。於此,我把信仰、經文、教義整體總括在內,其中又包含宗教知識的三個基本部分:至高之神、人類、生命。

 2. 儀式層面。這包括完整的典禮、儀式和宗教實踐,是山達基人應用於宗教現象所體驗到的。

 3. 世界性組織層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觀點,因為這個定義是用於區別宗教間與信仰形成的分野,而這些宗教與信仰已經是全然的形成並經過演化。

 4. 目的或最終目標層面。這裡是定義生命的目的與最終要達成的靈性目標,也就是山達基提供給教徒的目標。

三、 哲學與教義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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