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法國憲法政教分離之概念,國家不認可任何宗教教派。(參考Dogru訴法國案(2009年)49 EHRR 8,§18。) 在法國,依據1901年的協會相關法和(或)1901年的政教分離法* ,所有宗教社群的活動都要以協會身分進行,山達基教會也不例外。兩種形式山達基教會都已獲登記,清楚陳述其宗教與禮拜儀式之宗旨。因此,教會在法國的正式法律地位,跟其他主要宗教團體並無不同,如天主教、新教、回教與猶太教社群。(參考案例Cha’are Shalom Ve Tsedek訴法國〔GC〕編號27417/95,§§ 22、45與46,ECHR 2000‑VII。)
*參考Loi du 2 janvier 1907 concernant l'exercice public des cultes(1907年1月2日公共宗教修行法)第4條,網址如下:http://www.legifrance.gouv.fr/affichTexte.do?cidTexte=LEGITEXT000006070171&dateTexte=20091030。
「……協會當可進行公眾敬拜活動,根據1901年7月1日的法律……以及依據1905年12月9日法律第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