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能力是少見的特質,少數傑出的個體才有的天賦。L. 羅恩 賀伯特發展出了龐大的管理技術,這些指導方針使教會的行政主管和管理者不只能夠應用他們的智力,還能運用理性健全的領導能力,讓他們的團體能夠興盛繁榮。不管是山達基教會的管理者,還是任何其他團體的管理者──不論是一家公司或一整個聯邦──只要遵循這套守則,就會獲致更大的成功。本守則是由L. 羅恩 賀伯特在1951年寫下的。

為了要有效率、要成功,管理者必須:

1. 盡可能地瞭解這個團體的目標和宗旨。他必須能看見訂立目標的主管有何種理想願景,並全心推動此目標的實現。同時他也必須幫助他們進步。他必須容忍他的團體及成員實際上可能達到何種成果、有多少進展。他必須時時刻刻,盡力去縮小理想和現實之間向來就存在的鴻溝。

2. 他必須明瞭,他的首要任務之一,就是對部屬及這個團體本身,完整而誠實地說明團體的理想、品格以及他們的目標和宗旨。他必須以創意和說服力帶領他的部屬、這團體本身以及團體中的每個人朝向目標前進。

3. 他必須全然擁護機構,並只為整個機構行動,也絕不製造或偏袒派系。他對團體中每位成員的評價,應該完全根據他們對整個團體的價值。

4. 無論在規畫、執行還是在道義的判斷上,若需犧牲個人來成就團體利益,他必須絕不遲疑。

5. 他必須保護所有已建立的溝通線,並在必要時加以協助。

6. 他必須保護管理範圍內所有的親和力,而他自己也必須對團體有親和力。

7. 他必須時時刻刻取得富創意的最高真實性。

8. 他必須依照目標和宗旨,為達成整個團體的職務而做規畫。他絕不能讓機構毫無計畫地擴展,而該從測試中學習,並讓機構的計畫保持彈性和時效性。

9. 他自己必須要認清團體的原則,並在接收和評估資料,依此定立解決之道時,對資料是否屬實保有最高的警覺心。

10. 他必須秉持著為團體服務的心態。

11. 他必須允許自己受到妥善的服務,使他的個人需求得到滿足;他必須為自己省點力氣,享受某些舒適。如此,他才能秉持原則。

12. 他應該要求部屬,把他真實的感覺以及做決定的理由,非常完整地傳達到部屬所管理的區域;而且在傳達時,越清楚越好。任何補充或闡釋,目的只能是讓部屬所管理的人有更充分的瞭解。

13. 他絕不容許自己對團體運作所仰賴的理想和品格有絲毫敗壞或遮掩的行為,也不該容許理想和品格變得陳舊、過時或不可行。他絕不該允許部屬誤用或刪減他的計畫。他絕不該容許團體成員的理想和品格墮落,並永遠運用理性來遏止這樣的墮落。

14. 他必須對目標有信心、對自己有信心,並對團體有信心。

15. 他必須不斷地訂立富創意及建設性的附屬目標,以此方式領導,並絕不以威脅和恐懼來驅使團體運作。

16. 他必須明瞭,團體中的每個成員在某種程度上,都在管理其他人、生命和物質宇宙,而這些次級管理者,都應該享有在這守則範圍內的管理自由。

依此信條行事,管理者就可以為團體打下江山,無論那是什麼樣的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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